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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人的合法代表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及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税收复议问题一般是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一定的事实材料和申请书。税收复议是指对税收行为;依法纳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有异议而提出的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后,上级税务机关作出审议答复的一种处理税务纠纷的规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是税务机关一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制度在税收领域的具体应用,是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和税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与一般行政复议的区别
1、复议是在行政机关范围内审查合具体行政行为法合理性,诉讼是在司法机关范围内审查合具体行政行为法合理性。
2、(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税务行政复议法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创业网为大家整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法》文章,由网络搜索整理编辑,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
5、比如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6、①省级以下各级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其上一级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省级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还可以是省级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计划单列市由省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是什么
1、根据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管辖机关不同。
3、①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必经复议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4、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5、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
6、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是复议机关有复议审查权的税务行政行为的范围或受理税务 行政复议案件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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