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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年70号
1、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仍然有效。

2、而财税[2011]70号文很好地贯彻了该规定,表述为“经国务院批准”,确保了有效性。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定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如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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